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162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路北侧、金鸿公路东侧奥飞动漫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付代,女,汉族,1975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付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原起诉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田付代赔偿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等费用共计10000元”,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4月21日以与田付代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