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570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
委托代理人陈海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正品港货特惠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城市明珠花园**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6E。
经营者黄翠翠。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剩余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退回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