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3知民初2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丹丹,女,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系原洛阳市涧西区靓厨经营部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金辉,河南开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兴强,男,199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系原洛阳市涧西区靓厨经营部实际经营者。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姚丹丹、被告朱兴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被告姚丹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金辉、被告朱兴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4378572号商标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有“欧派”字样的浴霸;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创立于1994年,是国内综合性的现代整体家居一体化的服务供应商,产品涵盖了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
原告系“欧派”等注册商标权人,原告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知名品牌。
在相关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已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8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店内销售标有“欧派”、“嘉兴市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浴霸,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原告认为,被告为攀附欧派美誉,在其产品包装箱上突出使用“欧派”字样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造成了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欧派商标权。
因此,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姚丹丹辩称,答辩人不是所在房屋的实际经营者,只是出租房屋的房东,房屋出租给朱兴强经营,暂时未变更营业执照。
在接到原告的诉状后,已经注销了营业执照,因此,答辩人不应再承担本案责任。
被告朱兴强辩称,答辩人从事这行不久,不知道所经营的是商标侵权商品,还没有销售几台,就收到原告的起诉,收到起诉后即停止了销售。
答辩人经验不足,不能分辨真假,不应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将结合全案情况予以确认。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注册人为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燃气炉;
微波炉(厨房用具);
电炊具;烘烤器具(烹调器具);
水龙头;
浴室装置;
消毒碗柜;
饮水过滤器;
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
蒸汽浴装置;
坐浴澡盆;
沐浴用设备;
淋浴隔间;
洗澡盆;
坐便器;
厨房用抽油烟机;
灯(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止,后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
2014年3月2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4月24日,国家商标局以商标驰字[2009]第7号《关于认定“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10月27日,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到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10月29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张某1及公证人员张某2监督下,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同乐建材市场A区3排39号的“兴发集成吊顶”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嘉兴市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浴霸一台,花费280元。
王守贞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收据一张及印有“张晓兰”字样的名片一张。
王守贞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并使用手机截取付款凭证一张。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对所购商品拍摄照片六张,公证人员将浴霸进行了封存,王守贞对封存后的物品外观拍摄照片一张。
2018年11月13日,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出具了(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169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确认,并将所拍摄照片附于公证书后。
所购物品由欧派公司于诉讼中提交法庭。
庭审中,本院在确认公证购买实物封存完好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拆封比对。
公证封存的实物为浴霸一台,与(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169号公证书所附照片一致,该浴霸的外包装纸箱的前后左右及上面均使用了“欧派”标识。
另查明:原洛阳市涧西区靓厨经营部注册日期为2015年1月4日,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姚丹丹,经营范围为橱柜、抽油烟机、小家电、室内门零售,登记经营场所为洛阳市涧西区同乐建材市场A区3排38-39号。
2018年5月2日,姚丹丹与朱兴强签订《门面房转租协议》,将同乐建材市场A区3排39号门面一间(约34平方)租给朱兴强经营,承租日期截止到2019年5月5日。
朱兴强经营期间仍使用洛阳市涧西区靓厨经营部的营业执照,未进行工商信息变更登记。
2019年3月18日,根据洛阳市涧西区靓厨经营部的申请,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涧西分局陇北路工商所将该经营部的工商登记予以注销。
本院认为:欧派公司系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专用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本案中,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出具的(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169号公证书能够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原洛阳市涧西区靓厨经营部销售。
原告的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等,而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为浴霸,两者属于同类商品。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纸箱上使用的“欧派”标识与原告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相同,综上,公证购买的浴霸使用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但未经合法授权,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朱兴强作为原洛阳市涧西区靓厨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在其经营期间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没有合法来源,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姚丹丹作为原洛阳市涧西区靓厨经营部工商登记的经营者,应对朱兴强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以及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
本院在法定赔偿的限额范围内,综合考虑涉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的侵权情节、侵权后果、主观过错程度、经营时间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兴强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朱兴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8000元;
三、被告姚丹丹对上述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被告朱兴强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