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73民终11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梦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周圣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松,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玲,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李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方正国际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于春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穗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梦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威海方正国际合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1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广州市梦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收到一审法院代本院开具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
上诉人广州市梦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缴纳上诉费用,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梦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