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知民初95号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百万庄建设部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沈元勤,任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鑫鑫,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金榜教育文化传播中心,经营地址:南阳市七一路教委对面,注册号:411391616118208。
经营者:李艳可。
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被告南阳市金榜教育文化传播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6万元变更为1万元。
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于2019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