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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鸠江区腾鑫生活超市、张增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882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鸠江区腾鑫生活超市、张增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鸠江区腾鑫生活超市;张增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民初88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梦平,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鹏,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鸠江区腾鑫生活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芜湖市伟星城商**楼101,注册号340207600107106。

经营者:张增跃,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张增跃,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鸠江区腾鑫生活超市、被告张增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第70855号、第1968460号、第3244771号、第813621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系国务院国资委控股的国有独资企业,注册并使用“长城牌”商标有近40年的历史,并将该商标显著部分“长城”文字和长城图形注册为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葡萄酒,其中第70855号“长城文字及图案”组合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7年6月3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鸠江区腾鑫生活超市经营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伟星支路和涌金路交叉口西北角伟星城小区商8-01号标有“腾鑫生活超市”的门店内购买到烟台路易马蒂尼葡萄酒有限公司出品的“‘GREETWALL’、‘长城海城干红葡萄酒’、‘长城图案’”葡萄酒一瓶。

经核实,该酒不是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生产和销售。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认为鸠江区腾鑫生活超市、张增跃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鸠江区腾鑫生活超市已于2018年7月31日经核准注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17日提起本案诉讼时仍将其列为被告错误,且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时虽将张增跃列为本案另一被告,但并未列明张增跃的具体身份情况,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时没有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起诉。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丽 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玲(代)附:(2019)皖01民初882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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