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7597号原告:杭州临安玛姬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市板桥镇灵溪村。
法定代表人:王政。
委托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凯悦,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云,女,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杭州临安玛姬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杭州临安玛姬儿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临安玛姬儿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云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临安玛姬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