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140号原告:谢小军,男,汉族,1956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拴霞,女,汉族,1963年7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鑫龙教学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马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秀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小军、彭拴霞与被告沧州鑫龙教学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月55日立案。
原告谢小军、彭拴霞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小军、彭拴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军、彭拴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谢小军、彭拴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