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刑初83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清山,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霆,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9〕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清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清山及其辩护人黄霆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清山在白石厦社区龙翔山庄C05栋及C19栋,组织五六个亲戚及老乡组装假冒毕慈电器有限公司的耳机,同时侵犯该公司的有效注册商标“BEATS”、“BEATSBYDR.DRE”、“SOLO”,其堂弟蔡某1(已被判决)将配件拉到C19栋,并拉走组装好的成品。
2014年8月11日,民警在C19栋查获成品入耳式耳机3400个,在C05栋查获头戴式耳机552个,及半成品、包装盒、说明书等。
经鉴定,3400个不同型号的被侵权入耳式耳机价值270.5万元,96个被侵权头戴式耳机价值14.496万元,另有456个因被侵权品牌和型号不确定,没有鉴定价格。
涉案价值为284.996万元人民币。
2018年9月1日,厦门民警根据研判掌握线索,在厦门市湖里区将被告人蔡清山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清山的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诉请判处,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蔡清山否认控罪,称对涉案指控不知情,没有参与。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蔡清山无罪,因为现有证据中可以证实被告人组织五六个老乡组装耳机的是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根据蔡某2、朱某1的证言可知蔡清山是老板,蔡某3、蔡某4表示仅听说过被告人,但是不能辨认出被告人,根据胡丹苗的询问笔录可知不知道谁是老板,不能辨认出被告人,蔡某1也是案件的被告人,认定为案件的从犯,也与案件的主犯蔡清山存在利益冲突。
上述人员的证言不能作为被告人定罪的证据,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必须经过公诉人、辩护人、质证以后才能作为证人作证,其几名证人均未到庭质证,其公诉人就认定几名证人证言作为定案依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除了上述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之外,没有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更没有有关证据证明被告人是本案的主犯。
2、起诉书中认定为本案的金额为284.996万元违反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根据本案的证据林某1表示其曾在蔡清山手中交易过50个耳机,每个耳机的购买价格是40元,陈和明也曾经表示在蔡清山的手中拿过两个耳机,分别是170元一个,结合本案被告人的陈述可知林某1所购买的耳机为入耳式耳机,陈和明购买的是头戴式耳机,根据本案现场查获的数量来看小耳机共有3400个,大耳机有96个,根据林某1和陈和明的购买金额可知本案的非法经营的数额应该是3400×40+96×170总金额为152320元,未达到人民币25万元,依法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清山在白石厦社区龙翔山庄C05栋及C19栋,组织五六个亲戚及老乡组装假冒毕慈电器有限公司的耳机,同时侵犯该公司的有效注册商标“BEATS”、“BEATSBYDR.DRE”、“SOLO”,其堂弟蔡某1(已被判决)将配件拉到C19栋,并拉走组装好的成品。
2014年8月11日,民警在C19栋查获成品入耳式耳机3400个,在C05栋查获头戴式耳机552个,及半成品、包装盒、说明书等。
经鉴定,3400个不同型号的被侵权入耳式耳机价值270.5万元,96个被侵权头戴式耳机价值14.496万元,另有456个因被侵权品牌和型号不确定,没有鉴定价格。
涉案价值为284.996万元人民币。
2018年9月1日,厦门民警根据研判掌握线索,在厦门市湖里区将被告人蔡清山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扣押在案的耳机);
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租赁合同、蔡某1认罪判决,认定的数额和起诉书相一致,注册公司相关资料。
3.证人证言:蔡某1:提到在龙翔山庄的C19栋一楼是材料纸盒、二楼打包场地,三楼、四楼休息场地,生产的产品是没有相关公司的授权,通过阿里巴巴平台找供应商打包,负责人是我哥哥蔡清山,每天生产200到300个,我是固定工资是5000元到8000元,我哥哥还会看着给我点钱,我主要是在C19栋做事,提到C19栋的工人也是被告人蔡清山请的,对被告人进行辨认,辨认其就是老板,蔡清山来定原件,早上一段时间也会住山庄,过来会管理工人,C19栋是他租的,C5栋是做“BEATS”的大耳机。
蔡某2:是在C19栋包装耳机的,提到老板是蔡清山,是我们老乡,跟我有一点远亲。
还有四个做包装的,还有一个叫蔡某1的,负责从外面把货拉过来,除了老板以外没有谁在管理,一般都是有活一起做,没有活就休息,一般都是蔡某1拉货,不清楚包装的情况,辨认出老板就是被告人蔡清山。
朱某1:证实老板就是蔡清山,是福建人,我是蔡某1聘请的,蔡清山有来过我们工厂几次,过来检查安排我们工作,我知道他是老板,对蔡清山、蔡某1进行了辨认。
朱某2:是C19栋负责打包的,提到自己和蔡清山是亲戚关系,我叫他堂舅舅,我知道他是老板,并且是他聘请我去那里做事的,我刚做半个月,老板还没有说工资的事情,对蔡清山进行了辨认。
蔡某3:在C19栋包装耳机,是有蔡某1拉货给我们包装的情况。
胡丹苗:从老家来深圳,找一个朋友陈梦霞,这个朋友带领其去C5栋,让我在这个里面清点耳机,我看没有什么事情做就答应了,后来就那里清点,后来就有警察过来让我协助调查。
在C5栋除了我以外还有一名姓蔡的大姐在那里清点耳机,耳机有一般是一名男子运过来的,辨认出蔡某1就是送耳机的男子。
蔡某4:在龙翔山庄C5栋清点耳机的,老乡蔡某1请我过来的,公安机关问C5栋的老板是谁,听说是我的一个老乡姓蔡的是老板,蔡某1还没有说给我多少钱工资。
唐某:C5栋的合同承租人写的是蔡某1的名字,C19栋的名字是蔡敏的名字,两次签合同的时候是事先跟我联系的男子都在场,C5栋是一开始租的,C19栋是后面才租的;
辨认出蔡某1和蔡清山,蔡清山就是要租两栋房子的男子,就是蔡某1的哥哥。
林某1:2014年8月有到龙翔山庄玩,买了50个耳机,单价是40元一个,给了2000元给蔡清山。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否认作案,不清楚为何被指认为老板,蔡某1是我堂弟,称自己没有租赁过龙翔山庄的房子,之前一直在老家,称自己父亲生病,才来深圳借钱,自己也没有假冒生产过产品。
5.鉴定意见;
经鉴定,3400个不同型号的被侵权入耳式耳机价值270.5万元,96个被侵权头戴式耳机价值14.496万元,另有456个因被侵权品牌和型号不确定,没有鉴定价格。
涉案价值为284.996万元人民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清山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证人蔡某1、蔡某2、朱某1、朱某2均指认被告人蔡清山是老板,证人唐某指认其是租赁涉案场地的人,并综合在案其他证据,被告人蔡清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无罪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蔡清山否认出售耳机给林某2、陈和明,称仅是受蔡某1的指使给他们,据本院已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可知,蔡某1又不负责销售,出售给林某2、陈和明的耳机事实不清,实际销售价格存疑,本案犯罪金额只能按照深圳市宝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既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辩护人对涉案金额的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清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