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9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青华胜创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华新锐明工业区8号华新锐明工业区8—11号。
法定代表人:何海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龙,男,汉族,1978年4月生,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冬生,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成生,男,1982年4月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诉人深圳市青华胜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海龙、赵成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深圳市青华胜创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1日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上诉费1050元。
逾期交费,本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深圳市青华胜创科技有限公司收到通知书后,未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青华胜创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