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民初4532号 原告:宁波乔普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小路下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301490506。
法定代表人:傅松乔,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微源电线有限公司。
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夹塘村夹西路7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0933565582。
法定代表人:陈周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宁波乔普电器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微源电线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宁波乔普电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乔普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