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189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彬彬,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琛,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道口天宝便利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滑县人民路天宝花园北侧。
经营者:李俊涛,男,汉族,1982年7月3日生,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滑县道口天宝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2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