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2229号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10G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昊、张义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联文,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诉被告邓联文、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后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