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1民初5号 原告:广州奈瑞儿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车陂路黄洲工业区大院内自编**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1825835H。
法定代表人:姚倩,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民强,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云,女,1990年4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陈程,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奈瑞儿美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向云侵害商标权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广州奈瑞儿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奈瑞儿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