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民初5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利,女,1981年12月2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奎审 判 员 刘勇人民陪审员 宋方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敬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