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民初99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金斗路**。
法定代表人:郭成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士坡,男,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