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1执35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镇江市真智联文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春海。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镇江市真智联文体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1民初1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镇江市真智联文体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该民事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镇江市京口区,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8)苏11民初154号民事判决由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