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6民初38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伟刚,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
被告:鹤壁市淇滨区汇天商行,,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经营者:魏慧敏,女,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淇滨区汇天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