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91知民初293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统一代码51652800505279983E。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娜娜,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淅川县小曹果蔬鲜商店,住所地河南省淅川县龙城街道红旗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6MA46MGFC7R。
负责人:曹金霞,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淅川县小曹果蔬鲜商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4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