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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武汉市洪山区清华键教育培训学校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1执318号
案件名称清华大学、武汉市洪山区清华键教育培训学校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清华大学;武汉市洪山区清华键教育培训学校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318号申请执行人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法定代表人邱勇,校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清华键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国光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运喜,董事长。

清华大学与武汉市洪山区清华键教育培训学校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清华大学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8年11月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协议正在履行中。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清华键教育培训学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清华大学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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