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125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苏凌剑,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仙游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苏凌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以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易胜晖 审 判 员 邱园园 人民陪审员 蔡碧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