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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赛隆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阿卡姆股份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50号
案件名称西安赛隆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阿卡姆股份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赛隆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阿卡姆股份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赛隆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新材料产业园泾高西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汤慧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刚,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蓬,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卡姆股份公司。

住所地:瑞典王国默恩达尔卡若卡斯拉特斯27A。

授权代表:卡尔•林德布鲁姆,该公司管理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放,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赛隆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赛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阿卡姆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阿卡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沪73民初101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19年6月19日组织询问。

上诉人赛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刚、刘蓬,被上诉人阿卡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放、张辉到庭接受了询问。

赛隆公司上诉称,赛隆公司参加在上海市召开的“2018年亚洲3D打印、增材制造展览会TCT亚洲峰会”(以下简称2018TCT亚洲峰会),目的在于学习交流,而非销售产品。

赛隆公司在该展览会上也未提供被诉侵权产品实物。

是否构成许诺销售是本案确定管辖的关键,原审法院在未听证的情况下,未对赛隆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许诺销售作出认定,而仅凭展会的名称和阿卡姆公司单方提供的初步证据,直接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程序不当,且严重违反“原告就被告”原则。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阿卡姆公司答辩称,赛隆公司参加的2018TCT亚洲峰会属于展销会。

赛隆公司参加展销会展出被诉侵权产品照片,发放含有被诉侵权产品资料的宣传册行为,具有销售的意思表示,构成许诺销售行为。

上海市为赛隆公司许诺销售实施地,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赛隆公司主页上有对被诉侵权产品的介绍推广,其内容表明赛隆公司参加展销会前即已研发被诉侵权产品并经认证进入欧共体市场进行销售。

赛隆公司在诉讼中主张,其参加展销会只是为了交流学习,不具有销售产品的目的以及其参展时不具有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能力,与事实不符。

总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具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

如果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

本案中,赛隆公司虽对其行为的性质提出异议,但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其参加了2018TCT亚洲峰会,参展期间设立了展位,在展位中展出了被诉侵权产品的照片,发放了含被诉侵权产品资料的宣传册。

阿卡姆公司也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还提供了该展览会官方网站有关招展信息、赛隆公司官方网站有关推介被诉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

上述自认和证据能够初步证明赛隆公司在上海市实施了可争辩的被诉侵权行为,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上海市系管辖连接点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并无不妥。

原审法院作为该行为实施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此外,听证并非管辖异议案件审理的法定程序,赛隆公司关于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许诺销售行为,在管辖异议阶段无需对此作出认定,本院不予评述。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唐小妹 审判员  高 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贾晓燕 书记员  宋子怡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50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高雪、唐小妹 法官助理:贾晓燕 书记员:宋子怡 裁判日期 2019年6月28日 涉案专利 “生产三维物体的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ZL2006XXXX5237.3 )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权;

侵权行为地;

许诺销售;

管辖权异议;

知识产权法院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赛隆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卡姆股份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西安赛隆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法律问题 管辖异议案件中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事实的证明标准。

裁判观点 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

如果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

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许诺销售行为,在管辖异议阶段无需对此作出认定。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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