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4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河市恒波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沙河市机场路南边iv>法定代表人:王海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沙河市碧海通讯健康街店,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机场街通公司东行50米)。
经营者:石江明。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河市恒波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沙河市碧海通讯健康街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