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49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接道浪口社区大朗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鹰杰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中兴东大街**div>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鹰杰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