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505民初778号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T1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7。
法定代表人:于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超,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东营市垦利区。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