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593号原告:深圳市吉祥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留仙大道口天辅星大厦301室。
法定代表人:曾世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若兰,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聂冬梅家具一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超时代国际家具城一楼B区21-22号,经营者聂冬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明,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鹅,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名豪家具厂,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青龙村,经营者聂冬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明,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鹅,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博雅时代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老坝港滨海新区金港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聂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明,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鹅,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吉祥树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聂冬梅家具一店、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名豪家具厂、江苏博雅时代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吉祥树家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吉祥树家具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吉祥树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深圳市吉祥树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