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8833号之一 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310号F东2-E234室。
法定代表人:龚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妍楣,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健,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金星,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夏金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