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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惠友通讯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7319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惠友通讯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惠友通讯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7319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彩莲,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惠友通讯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旺路赖屋山东区。

经营者赵军旗。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惠友通讯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权侵权纠纷。

被告住所地在龙华新区,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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