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1617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凯彪丰商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罗行鼎安路76号之六号罗行商业广场首、二层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7。
经营者:罗永进。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凯彪丰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