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知民初127号原告:深圳市中孚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嶂背村嶂背大道9号一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丁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子镔,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涛,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乐清市荣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东岙村。
法定代表人:王龙标,该公司经理。
原告深圳市中孚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荣标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中孚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中孚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