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217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山区绿稻谷生态粮行,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雨润农副产品全球采购中心粮油交易区B3区89号。
负责人:徐玉泉。
被告:泰来县鑫源粮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大兴镇青岗村。
法定代表人:吴子双。
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泉山区绿稻谷生态粮行、被告泰来县鑫源粮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后收取215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