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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安吉尔饮水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利萍、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06民初521号之一
案件名称深圳安吉尔饮水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利萍、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安吉尔饮水集团有限公司;王利萍;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521号之一 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松白路东办公路1楼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孔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东,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王利萍,女,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被告: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808号一楼西面。

法定代表人:王移平。

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安吉尔公司)与被告王利萍、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深圳安吉尔公司诉称,深圳安吉尔公司长期专注于饮水设备的研究、开发、制造及销售,其生产的“安吉尔”、“Angel”品牌饮用水设备产品享誉全国。

早在1992年,深圳安吉尔公司即在第11类申请注册了“安吉尔”商标,注册号为672554,此后陆续在第7类、11类和其他类别申请注册了该商标“安吉尔”及英文“Angel”、中英文组合商标“安吉尔+Angel”。

1999年深圳安吉尔公司的主导品牌“安吉尔”商标荣获“改革开放二十年最具影响力著名品牌”称号;

深圳安吉尔公司在饮水器、消毒和净化设备商品上的第672554号及第1079215号“安吉尔”商标自2003年至2018年连续荣获“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

2005年6月,深圳安吉尔公司第672554号“安吉尔”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从1995年到2005年,深圳安吉尔公司的“安吉尔”系列产品连续10年销售量保持同行业第一,位居深圳工业百强企业之列。

主要产品还通过了欧盟CE认证和美国UL认证,产品销售网络遍布全国、出口到30多个国家,获得广泛好评。

2006年3月,“安吉尔”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7年,深圳安吉尔公司被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安吉尔”品牌饮水机、净水器是市场中知名度和美誉度最高的品牌之一。

2008年,深圳安吉尔公司正式进入家用净水器领域后,利用其品牌及市场优势,赢得了净水器行业十大品牌之一的市场地位。

目前深圳安吉尔公司的“安吉尔”品牌净水器在中国大陆净水器销售量的排名前5位。

王利萍未经深圳安吉尔公司授权,通过其注册的淘宝店(注册ID:wlp3178)“安吉尔净水旗舰店”,销售商标为“安吉尔水精灵”的净水器产品,销量巨大。

王利萍在其淘宝店网页首页显著位置直接使用“”,并自称为“官方授权”的安吉尔净水旗舰店,直接导致消费者混淆性误认。

且王利萍销售的产品外观及宣传均高度模仿深圳安吉尔公司的同款产品,对深圳安吉尔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

该等侵权行为,使得其销售的假冒产品足以以假乱真,导致消费者无法辨别。

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是该侵权产品的实际生产者,其生产的净水器产品直接使用“安吉尔A6”、“安吉尔A8”命名,完全照抄深圳安吉尔公司的产品型号,且产品外观上与深圳安吉尔公司产品高度相似,进行恶劣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其应当就本案王利萍的销售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深圳安吉尔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王利萍立即停止在其许诺销售、销售的商品上及其宣传资料中使用与“安吉尔”及“ANGEL”相同及近似的商标;

2.王利萍在十家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向深圳安吉尔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王利萍、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连带赔偿深圳安吉尔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4.王利萍、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连带赔偿深圳安吉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律师费6000元,取证费13847元,公证费4236元;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王利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商标权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王利萍住所地在广东省龙川县,不在厦门市湖里区,故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权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福建省自贸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闽高法【2016】25号)第一条“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平潭县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本辖区及所辖自贸区片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规定,因本案被告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的住所地系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王利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利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利萍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永福 人民陪审员  苏海莲 人民陪审员  杨红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雅珠 代书 记员  黄世杰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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