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知民初12号 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贾家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复兴区超飞卫浴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康业家居建材广场一层116号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范超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雷,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复兴区欧尚壁纸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康业家具广场435。
法定代表人:范小雷。
被告:邯郸市康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联纺西路445号。
法定代表人:赵珊,该公司执行董事。
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复兴区超飞卫浴经销处、邯郸市复兴区欧尚壁纸经销处、邯郸市康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邯郸市复兴区欧尚壁纸经销处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邯郸市复兴区欧尚壁纸经销处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