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254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甘路(实习),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喜家乐副食店,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康盛电器城附19栋2、3、5、6、7号。
经营者:陈明华。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喜家乐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喜家乐副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喜家乐副食店的起诉。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