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552号原告:深圳市恒畅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北环路上排鲤鱼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赠秀,董事长。
×××877法定代表人:陈赠秀,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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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赠秀,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亨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交易广场层5C-107W,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勇。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
×××39J法定代表人:陈勇。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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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勇。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深圳市恒畅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亨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畅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畅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畅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