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91民初172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厦9楼A30室。
法定代表人:符伟,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嘉泺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富华东路296号101。
经营者:何群好。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嘉泺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