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斌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782刑初531号
案件名称斌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斌斌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浙0782刑初53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斌斌,女,1992年5月2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现住浙江省浦江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2日被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立忠,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1]20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斌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斌斌及其辩护人王立忠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期间,被告人斌斌明知从孙某(已判刑)等人处购买的化妆刷系假冒HelloKitty注册商标商品(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696350号、第1636376号,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均为化妆用具)的情况下,仍然在其经营的网上店铺义乌市奥坤贸易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义乌市宏欣化妆用具厂(系个体工商户)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3379.48元。

2018年12月24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斌斌租住的义乌市××街道柳青十区17幢2单元查获并扣押假冒HelloKitty注册商标的化妆刷920盒(价值人民币4324元)。

被告人斌斌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337元。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斌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斌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337元。

被告人斌斌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斌斌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葛某、孙某的证言,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网上店铺交易流水,账户明细,注册信息,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申请书,企业迁移登记注册通知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银行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网店交易记录,聊天记录,证据提取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扣押物品代为保管证明及清单,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涉案化妆刷样品实物,归案经过,退赃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斌斌的供述,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斌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斌斌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斌斌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斌斌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自愿退出违法所得,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斌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化妆刷920盒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

被告人斌斌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33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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