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3民初10203号原告:上海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U。
法定代表人:徐玲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上海市迅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雷斯,上海市迅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花桥镇洋坊超市,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花安路******会信用代码×××B7P。
经营者:吴良招,女,199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原告上海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花桥镇洋坊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原告上海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669元,由原告上海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