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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阿鲁邦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艾努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轩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7民初1034号之一
案件名称江苏阿鲁邦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艾努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轩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阿鲁邦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艾努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轩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阿路美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7民初1034号之一原告:江苏阿鲁邦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刘国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科,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静,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艾努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卫东,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轩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卫东,执行董事。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真富,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智新,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阿路美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

原告江苏阿鲁邦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鲁邦德公司)与被告上海艾努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努巴公司)、上海轩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齐公司)、江苏阿路美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路美格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9)沪0107民初1034号财产保全裁定,并已执行。

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阿路美格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江苏阿路美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严伟雄审 判 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王 俭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安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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