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789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公司编号。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同创达服装厂,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中泰科技园3动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MXUQ2X。
经营者:石焕成,男,壮族,1991年7月30日出生,住址广西马山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同创达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800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7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