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9861号原告:重庆新骄阳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禾路**501、502、503、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62167100。
法定代表人:薛峰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雨,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斯利安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成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33457016A。
法定代表人:易斌,董事长。
被告:北京创盈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成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37685083J。
法定代表人:易斌,职务不详。
被告:科玛化妆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西一路**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6621529354。
法定代表人:金正虎,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烨烁天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兴贸三街**院**楼**603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71650246Q。
法定代表人:马秋娟,职务不详。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路,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新骄阳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斯利安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创盈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科玛化妆品(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烨烁天籁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重庆新骄阳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骄阳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骄阳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重庆新骄阳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