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299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大道**。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董商务和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丰彩好润佳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东城港家园**101iv>法定代表人:符丽蓉。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沙市丰彩好润佳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受理。
2019年7月23日,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程 婧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