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5民初50719号原告:中邻国际文化交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程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静,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鹏,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潘红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家泉,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振宇,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邻国际文化交流(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邻公司)与被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上电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中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鹿静、王晓鹏,爱上电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家泉、骆振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爱上电视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我公司在第35类、38类、41类服务上注册的第26905985号“一城一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举办、制作、播放的演出、广告宣传、广播电视节目、网站等处使用“一首歌一座城”;
2.请求法院判决爱上电视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3.请求法院判决爱上电视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4.请求法院判决爱上电视公司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网站首页(http://www.cnr.cn)、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站首页(http://www.nrta.gov.cn)、爱上传媒官网首页(http://www.chinaiptv.cn)、央广网新浪微博置顶刊登道歉声明,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事实和理由:我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5日,于2017年开始策划大型音乐综艺栏目《一城一歌》,旨在用音乐推动城市旅游文化产业,节目类型及主题系全国首创。
2017年10月16日我公司在节目策划之初即在第35类、38类、41类服务上申请了“一城一歌”商标。
2018年4月18日《一城一歌》节目新闻发布会暨启动仪式在北京举办,2018年10月,《一城一歌》以西宁作为首发站,启动新闻发布会及节目录制,截至本案诉讼,“一城一歌”商标经我公司的使用及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
在我公司创办制作《一城一歌》栏目近一年后,爱上电视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启动与我公司节目类型近似的大型音乐活动《一首歌一座城》。
爱上电视公司使用“一首歌一座城”,是一种商标性的使用行为,该标识与我公司的“一城一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相同和类似服务中,会使相关公众认为两个节目具有某种联系,爱上电视公司的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同时爱上电视公司使用“一首歌一座城”易引人误认二者存在特定联系,从而获得不正当竞争利益,因我公司的节目曾在央视进行过宣传,爱上电视公司应当知道我公司《一城一歌》节目的存在,爱上电视公司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还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故我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爱上电视公司辩称,我方使用“一首歌一座城”属于描述性使用,是在其第一含义内使用,属于言论表达自由,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虽因正当使用不应考虑是否近似混淆的问题,但“一首歌一座城”与中邻公司的“一城一歌”亦不构成混淆性近似。
“一城一歌”商标已经转让,中邻公司主张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讼主体不适格。
中邻公司已经主张商标侵权,其主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求不应当重复保护。
因本案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中邻公司主张消除影响与赔偿损失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同时需要指出我方仅启动了“一首歌一座城”项目,对中邻公司没有造成任何损害。
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中邻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中邻公司曾用名程大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经核准变更为现企业名称。
中邻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申请、2018年9月21日经核准注册第26905985号“一城一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38类、41类,其中在35类上核定使用的服务包括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询价、市场分析、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截止),在第38类上核定使用的服务包括电视播放、有线电视播放、无线广播、信息传送、视频点播传输、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在线论坛、无线电通信、无线电广播、新闻社服务(截止),在第41类上核定使用的服务包括通过视频点播传输提供电视节目(不可下载)、通过视频点播传输提供电影(不可下载)、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表演(演出)、教育、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歌曲创作、演出制作、音乐主持服务(截止)。
2019年6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案外人一城一歌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名下。
2017年12月8日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卫视)出具《合作说明》,称中邻公司系其合作伙伴,是“一城一歌”栏目的策划、制作及广告经营单位,有权通过旅游卫视播出该节目,节目共12期,每期60分钟,播出时间为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
2018年4月20日,搜狐网搜狐号“海内外旅游”发表题为“旅游卫视《一城一歌》栏目启动”的文章,其中提到2018年4月18日下午由旅游卫视携手程大传媒联合创办的全国首档用音乐推动城市旅游文化产业的大型电视音乐综艺节目《一城一歌》新闻发布会暨启动仪式在北京宋庆龄青少年科技文化交流中心(未来剧院)兴办。
2018年4月19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新闻直播间》以“《一城一歌》讲述中国故事”为题对《一城一歌》节目的启动仪式进行了报道,其中表述到以讲述城市历史故事为核心的海南旅游卫视《一城一歌》电视综艺栏目昨天在京启动。
节目旨在让每个城市的形象成为中国风范、中国气派、中国形象的窗口,此外节目也将选取中国和其他136个国家建立的友好城市,以交流互动的特色形式展示“一带一路”沿线风貌,促进民间对外交流。
旅游卫视对此新闻也进行了报道。
2018年9月,《一城一歌》曾以西宁作为首发站,在青海省西宁市举办了新闻发布会、中秋晚会等活动,旅游卫视、青海卫视《新闻联播》等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
域名为yichengyige.com的网站上有“一城一歌”节目宣传片及对该节目的介绍,其中称该节目是中国首档为城市打造主题曲的电视节目,用音乐为城市代言,为中国每座城市量身定做的城市之歌,为城市打造特点鲜明的文化名片。
节目采用"旅游+音乐"模式,旨在通过歌声选拔优秀音乐人才,通过音乐充分挖掘地域文化内涵,通过明星带你去旅游,讲述城市故事,提炼塑造城市的文化之魂,推动旅游和文化深度融合,打造新时代品牌城市。
“一城一歌”节目并未在预期的时间内在旅游卫视实际播出,截至诉讼过程中,中邻公司所进行的活动包括节目海选、线上征集、节目制作,形式为个人录制节目并向中邻公司进行投送,由中邻公司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展播并进行评选。
案件审理过程中,中邻公司提交了数个已制作完毕的宣传片、MV。
2019年3月27日,央视网(域名为cctv.com)发布题为“庆祝中国成立70周年大型全媒体活动《歌唱祖国一首歌一座城》启动”的新闻,其中提到“2019年3月27日,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主办、IPTV总分平台共同实施的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型全媒体活动《歌唱祖国一首歌一座城》在北京启动。
活动将在全国各地区选取70首代表不同城市的歌曲,通过‘城’与‘歌’的结合,集中展现一个时代的声音,记录新时代、书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一首城市的歌,是一座城市的文脉,是中国人的情感传承。
一‘城’一‘歌’,集中展现一座城市的民俗风情、人文情怀以及歌曲背后的创作故事,实际上展现的是一个时代的声音,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以来取得的辉煌成就……活动收官盛典将在线下场馆举办,主题是‘一城一歌’庆祝建国70周年大型演唱会(暨颁奖晚会),届时会邀请歌手现场演唱展播歌曲,并为入选歌曲颁奖。
”活动现场背景展板有“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型全媒体活动唱歌祖国一首歌一座城”字样,其中“歌唱祖国一首歌一座城”字体较大。
该新闻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官网上亦有报道。
域名为chinaiptv.cn的网站为爱上电视公司备案经营的网站,2019年5月12日,该网站上发布一篇题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型全媒体活动”的文章,对外发布征集音乐故事作品的公告,对作品内容主题要求部分表述到“音乐故事作品要以真实故事为创作基础,将音乐与叙事内容相结合,一‘城’一‘歌’。
”根据该公告,入选的70首歌音乐故事作品将在中国IPTV平台《歌唱祖国一首歌一座城》专区面向全国观众展播,同时在央视网“歌唱祖国一首歌一座城”网上展馆进行展播。
部分优秀作品将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大屏端展播,参与国庆期间的《歌唱祖国一首歌一座城》大型晚会。
该作品征集公告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歌唱祖国一首歌一座城”项目组的名义对外发布。
2019年5月11日,央视网亦发布了题为“有没有那么一首歌,让你想起一座城?
——社会公开征集《歌唱祖国一首歌一座城》征集令”,该文在“活动内容”部分表述到“以城市为创作主体,以歌曲为贯穿元素,将‘城’与‘歌’有机结合,突出一‘城’一‘歌’,集中凸显一座城市的民俗风情、人文情怀,全面生动展现70年来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和当代中国人的精彩生活。
该作品征集公告亦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歌唱祖国一首歌一座城”项目组的名义对外发布。
在腾讯网(域名为qq.com)亦发布有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作品征集公告。
上述作品征集公告中,部分配有宣传图,宣传图中有三行文字,包括上方“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型全媒体活动”小字、“歌唱祖国”大字、“一首歌一座城”较大字体。
就“歌唱祖国一首歌一座城”活动的形式,爱上电视公司称其系面向70个城市的地方宣传部门及政府、电视台征集作品并进行展播,最终为举办以“庆祝建国70周年歌唱祖国一首歌一座城”为题的专题晚会。
涉及的70个城市已经确定,爱上电视公司认可“一首歌一座城”系由其具体承办,是项目执行方,同时爱上电视公司称活动名称并非由其所确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中邻公司提交了场地费、广告制作及设备租赁的合同、付款凭证、发票,就其举办相应活动支付费用的情况进行了举证证明。
中邻公司另提供证据证明其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400元、律师费60000元。
中邻公司曾于2019年4月9日向爱上电视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使用“一首歌一座城”标识,爱上电视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收到该律师函。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网页打印件、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邻公司原系“一城一歌”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中邻公司主张爱上电视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发生在商标转让前,此时中邻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根据中邻公司起诉意见及爱上电视公司答辩意见,判断中邻公司主张的商标侵权是否成立,首先在于判断爱上电视公司的涉案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一城一歌”系中邻公司的注册商标,中邻公司在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但应当看到“一城一歌”作为一个简单的词汇,有其固有含义,即以一首歌代表一座城市,一个城市选出一首歌。
中邻公司虽享有“一城一歌”商标专用权,但不能排除其他人在固有含义上使用“一城一歌”一词。
本案中,结合爱上电视公司的使用方式来看,爱上电视公司有单独使用“一城一歌”或一“城”一“歌”词汇的行为,即在其网站中以“歌唱祖国一首歌一座城”项目组的名义发布的作品征集公告中,爱上电视公司曾以上述词汇表达其征集作品的要求,相关媒体报道中亦曾单独出现“一城一歌”作为晚会主题的表述等。
但在上述使用当中,爱上电视公司或相关媒体报道显然并非将“一城一歌”作为商标进行使用的行为,仅在“一城一歌”固有含义上使用该词。
除单独使用“一城一歌”外,爱上电视公司主要以“歌唱祖国一首歌一座城”的方式对外进行宣传、推广、作品征集活动。
在使用“歌唱祖国一首歌一座城”时,爱上电视公司以突出“歌唱祖国”字样的方式进行使用,“一首歌一座城”字体明显小于“歌唱祖国”,组合使用的同时还配以“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型全媒体活动”字样。
此外,不论在新闻报道当中,还是在爱上电视公司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以“歌唱祖国一首歌一座城”项目组名义发布的公告当中,均明确标识了活动主办单位、实施单位,上述对“歌唱祖国”、“一首歌一座城”等活动标题的使用方式,足以使相关社会公众明确认知到“歌唱祖国一首歌一座城”是一个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活动,其有明确具体的举办单位。
“一首歌一座城”在其中只发挥了标明活动内容的作用,即表明该活动是基于用一首歌来代表一座城市的内容展现方式,让各个城市参与歌唱祖国、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
“一首歌一座城”在上述使用中并非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亦非作为商标的使用。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爱上电视公司的涉案使用行为,系在“一城一歌”或“一首歌一座城”固有含义上对上述文字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中邻公司无权禁止。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爱上电视公司的涉案行为已经明确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爱上电视公司作为活动承办方以“一首歌一座城”为主题举办活动亦非为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中邻公司主张爱上电视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邻国际文化交流(北京)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中邻国际文化交流(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