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6刑初91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正日,男,1992年8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羁押,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振,北京熙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天利,北京熙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章小辉,男,1990年4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羁押,同年12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二部刑诉〔2019〕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正日、章小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劲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正日及其辩护人张振、张天利、被告人章小辉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至今,被告人章正日伙同章小辉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锦苑B区3号楼1单元602号内,从他人处购进非波司登品牌的羽绒服,后将商标换成波司登品牌商标并在名为BSD品牌男装店拼多多网店进行销售。
被告人章正日于2017年12月至今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90余万元,被告人章小辉于2018年10月至今参与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70余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正日、章小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章正日、章小辉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海某证言,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同类款式价格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未授权证明、关于认定“波司登”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检验结论,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章正日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及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陶蒙蒙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搜查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报告书,微信聊天记录、退货退款记录、商品交易明细、光盘,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章正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章正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章正日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此次犯罪社会影响较小,建议对被告人章正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正日伙同被告人章小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正日、章小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章正日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章正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考虑。
鉴于被告人章正日、章小辉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另,被告人章小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及辅助作用,系从犯,故本院对被告人章正日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章小辉予以减轻处罚,并对被告人章小辉依法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章正日、章小辉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情节,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正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八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章小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随案移送羽绒服一百零三件、电脑主机一台、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