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6民初7853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穷,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爱红,女,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乐普生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经营者:郑小彬。
被告:南京金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装饰城,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负责人:黄玉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向阳,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山,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乐爱红、南京市鼓楼区乐普生装饰材料经营部、南京金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装饰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2019年7月15日,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