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443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磊,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邑市成华五金机电批发部,经营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利民街华海五金建材市场**。
经营者:谷成华,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成华五金机电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