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499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0FRANCHISELIMITED),地址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阎思琪,女,199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阎思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