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10874号原告:刘铁军,男,汉族,1966年8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
原告:东莞市睡眠曲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余屋商业街5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C。
法定代表人:何会,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华达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一期A座180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26。
法定代表人:程霄。
原告刘铁军、东莞市睡眠曲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达康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铁军、东莞市睡眠曲家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