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379号原告:陈淼,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百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浦西村一区52号。
法定代表人:阮林智。
被告:柯圣西,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淼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百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柯圣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淼于2019年07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淼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