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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万照平唐仁勇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2财保10号
案件名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万照平唐仁勇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唐仁勇;万照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财保10号申请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0WM8P。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唐仁勇,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8日,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申请人:万照平,女,汉族,生于1975年8月14日,住重庆市梁平县。

关于申请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仁勇、万照平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2018)渝02执保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唐仁勇、万照平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梁平县XX街道XX路X号X幢X-XX号的房屋一套。

现申请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申请人已将本案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对唐仁勇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唐仁勇、万照平财产的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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