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财保10号申请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0WM8P。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唐仁勇,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8日,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申请人:万照平,女,汉族,生于1975年8月14日,住重庆市梁平县。
关于申请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仁勇、万照平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2018)渝02执保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唐仁勇、万照平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梁平县XX街道XX路X号X幢X-XX号的房屋一套。
现申请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申请人已将本案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对唐仁勇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唐仁勇、万照平财产的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